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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办发〔2004〕4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原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

国土资电发〔2007〕36号

《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

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3

国土资发〔2007〕23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

成片开发建设的土地应统一规划,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按“净地”分块供应。

4

国发〔2008〕3号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储备土地出让前,应当处理好土地的产权、安置补偿等法律经济关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

5

国土资发〔2008〕1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

严格城市土地管理,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6

国土资发〔2010〕15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拟出让地块要依法进行土地调查和确权登记,确保地类清楚、面积准确、权属合法,没有纠纷。

7

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8

-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机构应组织开展对储备土地必要的前期开发,为政府供应土地提供必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