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目名称 | 科目说明 | 科目使用 |
森林资产 | 反映“森林资产”公允价值的首次确认、核算 | 依据经有关部门核准后的各类评估价值,分别设置林木资产、林地资产、森林景观资产、森林环境资产等一级明细,又根据小班明细表价值,按有关内容,分别不同工区、林班、小班,在一级明细帐下设立并记入多级明细帐。 |
林产品 | 反映“林产品”价值的首次确认、核算,是当森林资产成熟或生长过程结束,而所能得到的收获品,是从“森林资产”收获中分离出来,作为“资产”单独列示 | 按市场近期交易价减去至销售将发生的费用或基准价确定,收获时的数量乘以确定的单价(或基准价)即可。在总帐科目下,根据各单位收获的不同林产品,自行、灵活设置明细帐。“林产品”实现利得或损失,分别增、减本科目余额。“林产品”在条件成熟时结转,转入“存货”管理阶段以后,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常规核算方法办理。 |
森林资本 | 反映历年来对森林资产的各种投入所形成的现时“公允价值”总额(即:评估价值) | 设置国家资本、法人(集体)资本、个人资本、外商资本等明细科目。“森林资本”总额,基本等同于“历史营林成木”总额,是各种投资的总和。 |
资本公积 | 反映“森林资产”按“公允价值”核算,初始确认和实现利得或损失时的对应科目 | 分设“资本公积——森林资产评估增值”和“资木公积——森林资产自然增值”科目,前者反映“森林资产”总帐金额与“森林资本”总帐金额的差额;后者反映评估后,林木每年自然生长增值及其采伐、毁坏林木等所造成“森林资产”减值等变化情况。年末,根据批准采伐依据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毁坏林分、林木意见,及时办理减少或注销有关“森林资产”、“资本公积”相应明细科目。当增值到一定程度,或者投资主体成份变化时,为便于确定对以前或以后增值额按投资主体分配的比例,可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转增“森林资本”,并分别按比例记入相关明细科目。 |
应付育林费 | 按政策规定留给单位用于发展林业生产的育林费 | 按比例应上缴的育林费,记入“其他未交款”的有关明细科目,及时解缴。“应付育林费”贷方余额,反应了留给本单位专款专用,且尚未用完的余额。 |
“更新造林准备金” | 反映用于森林采伐衰亡的成片恢复更新、造林专项资金 | 按规定提取,只能用于森林采伐、衰亡的成片恢复更新、造林的专项资金,不能挪作它用。 |
林产品收益 | 反映经营“森林资产”而长期形成的收益。它是“林产品”收到时、以及产生利得或损失时的对应科科目 | 实现收获时,“林产品”、“林产品收益”科目同时增加,金额相等,方向相反。“林产品”出现利得或损失,也是两科目同时增加或同时减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