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发生事项 | 会计处理 |
1 | 经森林资产专职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报告,按有关资产评估监督管理的要求,经财政(或业务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后的森林资产总额,作为清产核资的入帐金额 | 借:森林资产——林木资产、林地资产、森林景观资产、森林环境资产 贷:森林资本——国家资木、法人(集体)资本等 资本公积——森林资产评估增值 |
2 | 用材林(含薪炭林)森林资产每年按生长率计算的自然增值额入帐(按当年各小班明细表汇总) | 借:森林资产——林木资产 贷:资本公积——森林资产自然增值 |
3 | 木材采伐或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造成的森林资产减值(须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证明、资料等) | 借:资本公积——森林资产自然增值(超出部分则按评估增值、森林资本的顺序冲销) 贷:森林资产——林木资产 |
4 | 国家为了扶持林业生产,补助资金用于林业生产活动时(分无条件补助、有条件补助两种情况) | 收到时:借: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无条件补助) 贷:补贴收入 或借:银行存款或现金(有条件补助) 贷:其他应付款 结转时:借:其他应付款(条件满足或任务完成时) 贷:补贴收入 冲销时:借:补贴收入 贷:本年利润 |
5 | 国家补助资金用于新增造林而积(即:用于资本性支出)的资金,按有关项目管理要求,完工后,经验收合格再转入 | 借:森林资产-——林木、林地资产等 贷:森林资木——国家资本 |
6 | 增加投资主体或其他需要时,将资本公积下的森林资产评估增值、森林资产自然增值科目余额(或一部分),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入森林资本的相关投资主体,便于今后新增森林资产,按新的投资主体所占份额分配 | 借:资本公积——森林资产评估增值、森林资产自然增值 贷:森林资本——国家、法人(集体)、个人、外商资本(按投资比例增加) |
7 | 销售自产木材,实现收入,提取有关费、税等分录如下(存货及结转成本环节部分的分录,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 贷:应付育林费 其他应交款(交省、地、县育林费) 应交税金——农林特产税等 主营业务收入等 |
8 | “更新造林准备金”的提取和使用 | 提取时:借:现金或应收帐款等科目 贷:更新造林准备金 使用时:借:更新造林准备金 贷:现金或其他应付款等科日 借:森林资产——林木、林地资产等 贷:森林资本——国家资本或其他资本 |
9 | 从“森林资产”中分离出来,实现“林产品”的收获 | 借:林产品——(按品名列明细) 贷:林产品收益 |
10 | 从“林产品”转入“存货”管理。(按初始确认,分别按不同品种转入。) | 借:存货——(按品名列明细) 贷:林产品——(按品名列明细) |
11 | “林产品收益”科目的结转。(该科目反映的虽然不是直接的变现收入,但确实额外增加了资财,应予列入损益,核算利润。) | 借:林产品收益 贷:本年利润 |
12 | 单位按规定提留的育林基金,用于弥补护林防火等资金不足。(护林防火等林业生产活动的经营、管理费用开支,相当于是对企业“长期资产”的维护,因此育林基金提留使用不能增加所有者权益,只能费用化。) | 使用时:借:其他业务支出等(事先尚未确定是什么资金开支)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结转时:借:应付育林费 贷:其他业务支出等 |
13 | 林业企(事)业单位日常从事的各项林业活动、管理的费用开支(如:抚育、施肥、除草、防治病虫害、防止森林火灾等),应该由当年实现的收益来负担。即:进入当年损益 | 发生时:借:其他业务支出等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结转时:借:本年利润 贷:其他业务支出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