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时间 | 执行依据 | 主要内容 |
2008.1.1至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2010.1.1~2011.12.31 | 财税[2009]133号; 财税[2011]4号 |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12.1.1~2015.12.31 | 财税[2011]117号 |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 |
2014.1.1~2016.12.31 | 财税[2014]34号 |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15.1.1~2017.12.31 | 财税[2015]34号 |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15.1.1~2017.12.31 | 财税[2015]99号 |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