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时间

执行依据

主要内容

2011.11.1~2014.10.3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012.1.1~2014.12.31

《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有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收费。

2015.1.1~2017.12.31

《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2015.9.18

《关于开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活动的通知》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税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互通,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创新小微企业融资方式、改进金融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共同建立银税合作机制,开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活动。

2015.9.25

《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对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