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 NB/T 20133.4-2012压水堆核电厂设施设备防护涂层规范,第4部分:涂层系统可去污的测定 | 标准规定了在实验室条件下,涂层系统对放射性核素污染的敏感性及可去除放射性核素污染能力的测定方法。适用于评价压水堆核电厂用涂层系统可去除放射性核素污染的能力。 |
系统、物项去污 | ||
4 | NB/T 20142-2012 压水堆核电厂——回路系统及设备化学去污 | 适用于压水堆核电厂一回路系统及设备表面在线或离线化学去污,其他系统或设备表面的放射性污染去除,亦可参照执行。 |
去污技术 | ||
5 | 缺失 | 对具体的去污技术,在实施条件,实施过程,结果评估方面提供建议和规定。 |
去污验收 | ||
6 | GB/T 17567-2009 核设施的钢铁、铝、镍和铜再循环、再利用的清洁解控水平 | 本标准规定了核设施运行和退役中产生的钢铁、铝、镍和铜材料、设备和工具再循环再利用的清洁解控水平。 本标准适用于核设施运行和退役产生的钢铁、铝、镍和铜材料、设备和工具的再循环、再利用。 |
7 | GB 27742-2011 可免于辐射防护监管的物料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 | 本标准规定了可免于辐射防护监管的物料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本标准适用于大批量(大于1吨)物料的生产操作、贸易、填埋或再循环等活动,但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食品、饮水、动物饲料和任何用于食品或动物饲料的物质; ——空气中的氡; ——运输中的物料(按运输标志管理); ——已核准实线所产生的液态和气载流出物; ——环境(包括场地土壤)中的放射性残留物。 |
8 | GB 17947-2008 拟再循环、再利用或作非放射性 废物处置的固体物质的放射性活度测量 | 本标准规定了核设施运行和退役产生的,拟再循环、再利用或作非放射性废物处置的固体物质的放射性活度测量的原则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核设施运行和退役产生的,拟再循环、再利用或作非放射性废物处置的固体物质的放射性活度测量,以判明这些物质是否符合发布的清洁解控标准。 |
9 | EJ/T 1191-2005 推导退役后厂址土壤中放射性残存物可接受活度浓度的照射情景、计算模式和参数 | 本标准规定了推导退役后场址土壤中放射性残存物可接受活度浓度的环境照射情景、照射途径、计算模式和主要参数。 本标准适用于退役后拟开放场址土壤中放射性残存物可接受活度浓度的确定。 |
10 | HJ/T 53-2000 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 | 本标准给出了土壤中剩余放射性的可接受暂行水平。 适用于核设施退役场址的开发利用;对于其他从事导致天然放射性水平增高活动的场址的开放利用,可参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