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案号

基本案情

裁判理由

1

(2017)云31民终65号

甲与乙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办理登记。乙为汽车销售公司,将汽车交付给丙。

甲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在正常经营 活动中支付了合理价款并以 取得涉案车辆所有权的丙。

2

(2017)云0112民初5368号

甲与乙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办理登记。乙为汽车销售公司,将汽车交付给丙。

乙作为上海大众汽车的品牌销售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将涉案车辆出给丙,丙实际交付,丙支付了全部车辆价款,甲的抵押权不能对抗丙的车辆所有权。

3

(2016)粤0113民初614号

甲将待售车辆为银行设定抵押后,甲与银行对抵押物进行登记后又出售给乙,银行主张乙并非善意买受人。

该抵押为浮动抵押,甲为了生产经营需要仍可以销售车辆。乙支付了全部价款,乙无法获知车辆是否抵押,即使乙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也无法查阅到涉案车辆办理抵押在抵押清单之内,不能要求原告推断出车辆已办理抵押不应购买,乙为善意购买人。

4

(2014)吉民二终字第42号

甲向乙在玉米上设定浮动抵押,甲向丙出卖部分玉米,丙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该部分玉米。

依据物权法第189条,丙的主张满足:甲、丙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玉米买卖关系属于甲正常经营活动;丙支付合理价款;丙已经实际占有该部分玉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