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

法律定位

监管方式

特点

日本

财产性价值

平台实行许可制,纳入现有法律,制作交易记录,平台有披露义务

无民事权利保护,区分“电子化法币”

美国(纽约)

有交换价值之数字单元

平台实行注册制,选择性记录交易,平台有披露义务

可兑换现实货币,承认中心化虚拟货币,未区分“电子化法币”

俄罗斯

电子财产(代币)

设立特定从业者,建立“交易登记簿”

从完全禁止到立法监管

英国

暂无

“监管沙盒”管控风险

无明确的立法,态度友好开放

中国

特定的虚拟商品

禁止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较为严苛的禁止性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