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件

修改条款

1979年《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979年公安部《关于刑事侦查部门分管的刑事案件及其立案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

二十、拐卖人口案。以营利为目的,拐卖妇女的,或者拐卖儿童的。

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五款: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1997年《刑法》

取消拐卖人口罪;增加强迫职工劳动罪;取消绑架妇女、儿童罪,将以出卖为目的的绑架妇女、儿童和偷盗婴幼儿列为第240条的加重情节。

2010年最高院《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在“刑罚适用”中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时要宽严相济。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的决定》

将第二百四十一条的免责条款改为从宽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