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策

政策

主要内容

国家政策

2004年9月27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

指出积极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建设,进一步提高农村民居防震保安能力。

2007年1月3日,地震局、住建部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意见》

制定本地区农居工程建设规划、新建房科学选址并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开发抗震设计图集等一系列实用技术、培养一大批具备农居抗震基础知识与技能的工匠、建立长期的技术服务队伍、设立一批示范样板农居、加强农村防震减灾教育;提出了依托大众传媒加强宣传引导的保障措施。农居工程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2009年6月4日,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指导意见》

将农居工程有机衔接为农村危房改造的一部分,便于农村住房抗震施工时,整合抗震安居、游牧民定居、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项目资源,统筹规划,提高政策效应和资金使用效益。

2010年6月9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提出加强农民自建房抗震设防的指导管理、制定适应本地实际的农居工程扶持政策、完善农居抗震设防技术标准、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以改善农村地区建设和基础设施抗震能力不足的问题。

2011 年6月,住建部发布《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

进一步明确农居工程中的新建住房应该严格执行抗震要求:房屋设计图纸应通过抗震审查;施工的建筑工匠或施工队伍应该接受住建部的相应培训、考核、监督管理;施工时间和竣工后接受村镇建设管理员的定期巡查或抽查;在抗震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拨付全额住房补贴资金。

2019年修订的《建筑法》

明确,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于该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也将农民自建低层建筑排除在外。

2021年11月30日,住建部发布《农村自建房安全常识说明》

在选址、房屋布局、地基基础、墙体砌筑、施工安全等九方面对农村自建房建造进行安全提示,供各地在宣传工作中使用。

2022年5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要求开展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省级政策

2022年1月25日,河北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指出实施农村住房建设品质提升工程,完善建设标准和规范,持续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加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

2022年5月31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明确对河北省城乡所有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排查,落实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和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市县政府属地责任,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安全防范,逐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各市政策

2021年3月25日,邢台市出台《关于农村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以进一步规范农村自建房行为,确保农村自建房屋质量安全。

2021年6月6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颁布《石家庄市规范农村自建房行为的若干措施》

加强农村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农村自建房新建、改建、扩建行为,确保农村自建房质量安全。

2021年12月15日,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廊坊市规范农村建房行为的若干措施》

从规划、用地、建设方式等6个方面入手,提出规范措施,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