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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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模式

法院判决

1.李清华与太昌(重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饿了么平台”–太昌公司–锐速公司

太昌公司–未进行劳动管理、代付劳务费用、进行安全教育

锐速公司–招录人员、支付报酬

结果:未认定劳动关系

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理由:

1) 工作场所不受控制、报酬根据送餐数量多少确定

2) 对原告等骑手安全教育、服务态度标准等要求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规章制度

3) 生产资料(交通工具)自行提供

2.邵新银与迪亚斯(重庆)物流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饿了么平台”–迪亚斯物流公司–太昌公司

迪亚斯物流公司–太昌公司–招募人员、发放报酬

结果:未认定劳动关系

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理由:接单后未配送则平台减少配送量应系算法对“骑手”配送能力的调整而不能视作对其工作意志的控制,从而不存在人身从属性

3.秦雅静、秦宇轩等与宁波捷顺食品配送有限公司与秦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美团”平台–捷顺配送公司

捷顺配送公司–招募人员、发放薪资、报酬计件结算按月发放

结果:认定劳动关系

理由:

1) 劳动报酬由捷顺配送公司进行计件发放,每月结算,也符合一般劳动关系的特征

2) 平台与配送商签订的协议约定对配送人员进行规范管理、保证配送人员按照协议约定标准完成配送服务等内容

4)美团外卖在经营中,对外卖配送骑手有着装要求,顾客对外卖配送骑手有评价机制;故可认定捷顺配送公司对作为外卖配送骑手的李杰进行劳动管理

4.俞叶新与杭州几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饿了么”平台–几雨公司

几雨公司–招募人员、与配送人员签订劳务雇佣协议

第三方公司–发放薪资

结果:认定劳动关系

理由:配送人员从事并完成工作、取得报酬、几雨公司实施具体管理等,主要通过网络进行,形成了事实上了管理与控制

5.周广力与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饿了么)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

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饿了么)有限公司–煜峰公司

煜峰公司–招募人员、统一管理、缴纳保险

结果:认定劳动关系

理由:

配送员必须配备拉扎斯公司的装备,不得为其他外卖公司送餐,报酬通过平台APP提取,表明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规定着装范围、配送范围等,形成了对劳动力的支配权

6.周广力与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饿了么)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二审

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饿了么)有限公司–煜峰公司

煜峰公司–招募人员、统一管理、缴纳保险

结果:未认定劳动关系

理由:

1) 不存在紧密的人身从属性:配送员自行采购劳动工具,自主安排工作,自行决定何时上下线,自行决定哪一天可以休息,没有固定的工作地点

2) 不存在紧密的经济从属性:配送员所取得的报酬,以量(件)计酬,与劳务付出具有对价性,不含工龄补贴等相关福利待遇,与一般劳动者领取的工资在性质上并不相同

3) 在平台对从业人员的约束系行使相应的监管权,以保证平台的运行及良好形象,不应视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与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