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时间

执行依据

主要内容

2013.8.1

财税(2013) 52号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2014.10.1~2015.12.31

财税(2014) 71号

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2015.4.1

税总函[2015] 199号

对于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目前不得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