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时间 | 执行依据 | 主要内容 |
2013.8.1 | 财税(2013) 52号 |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
2014.10.1~2015.12.31 | 财税(2014) 71号 | 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
2015.4.1 | 税总函[2015] 199号 | 对于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目前不得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