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

监临主守自盗

窃盗加二等

监守盗

私借官物

十日之内还

笞五十

笞五十

十日之内未还

坐赃减二等

坐赃减二等

私借官府钱粮

犯罪主体为监临主守

-

监守盗

犯罪主体非监临主守

-

常人盗

借贷财物(非强者)

百日还

坐赃

准不枉法

百日不还

受所监临

借贷财物(强者)

百日还

坐赃加二等

准枉法

百日不还

受所监临加二等

借衣服、器玩之属

三十日不还

坐赃,罪止徒一年。

坐赃

买卖财物(非强者)

有剩利

受所监临财物加一等

准不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