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财物(强者)

无剩利

笞五十

准枉法

有剩利

准枉法

私役使所监临

非强者

受所监临财物

-

强者

受所监临财物加二等

私役使所监临奴婢、 牲畜之类

非强者

受所监临财物

坐赃

强者

受所监临财物加二等

私役使非供己

坐赃,罪止杖一百。

-

监临官家人受乞、借贷、 役使、买卖有剩利等

官人知情

家人按监临官犯此罪处罚标准减二等论,监临官同罪。

家人按监临官犯此罪处罚标准减二等论,监临官同罪。

官人不知情

家人按监临官犯此罪处罚标准减二等论,监临官较家人减五等。

家人按监临官犯此罪处罚标准减二等论,监临官不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