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

青岛

长春

南通

制度名称

长期医疗护理保险

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

基本照护保险

资格条件

因疾病、伤残等原因长年卧床己达或预期达6个月以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病情基本稳定;《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评定低于60分

《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量表》评定分数低于(含等于) 40分;符合一级护理条件且生活自理能力重度依赖的人员;体力状况评分标准低于(含等于) 50分的癌症晚期患者

因年老、疾病、伤残导致失能,经过不少于6个月的治疗;符合《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量表》重度失能标准

失能评定机制

申请医疗专护待遇的,由护理机构评定,符合条件可直接建床并办理联网登记。

申请护理院与居家医疗护理、社区巡护待遇的,安排医保医师和护士共同对申请人进行现场审核评估并进行网上申报。社保经办机构收到网上申请,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

定点医疗照护机构接到申请后,安排专业执业医师对申请人病情和自理情况进行现场初审;初审合格后,及时为申请人进行网上申报,并将申请人评定情况传送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后即可享受医疗照护保险待遇。

照护保险经办机构组织不少于2名专业人员进行等级评定,同时到申请人生活社区进行调查走访,最后由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出具评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