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份

失独家庭享受的国家政策

2001年

通过立法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失独家庭给予必要的帮助。

2008年全面实施

自女方年满49周岁后,夫妻双方分别领取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伤残)或100元(死亡)的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2012年

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伤残)、135元(死亡)。

2014年起

城镇特扶标准:每人每月可以领取特别扶助金分别为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村特扶标准:每人每月可以领取特别扶助金分别为150元(伤残)、170元(死亡)。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2016年

取消了特别扶助金的城乡差别,失独家庭每人每月领取特别扶助金分别为270元(伤残)、340元(死亡),特别扶助金标准可以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