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份 | 失独家庭享受的国家政策 |
2001年 | 通过立法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失独家庭给予必要的帮助。 |
2008年全面实施 | 自女方年满49周岁后,夫妻双方分别领取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伤残)或100元(死亡)的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
2012年 | 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伤残)、135元(死亡)。 |
2014年起 | 城镇特扶标准:每人每月可以领取特别扶助金分别为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村特扶标准:每人每月可以领取特别扶助金分别为150元(伤残)、170元(死亡)。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
2016年 | 取消了特别扶助金的城乡差别,失独家庭每人每月领取特别扶助金分别为270元(伤残)、340元(死亡),特别扶助金标准可以动态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