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特别表决权设置情况

1) 特别表决权设置基本情况

共同实际控制人季昕华、莫显峰及华琨持有的A类股份每股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为其他股东(包括本次公开发行对象)所持有的B类股份每股拥有的表决权的5倍

2) 特别表决权安排的运行期限

持续、长期运行

3) 持有人资格

为对公司发展或者业务增长等作出重大贡献,持续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或者该等人员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应当达到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10%以上

4) 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股份拥有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

见表1

5) 持有人所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

公司股东对部分事项行使表决权时,每一A类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应当与每一B类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

(二) 特别表决权对股东大会议案的影响及对中小股东权益可能的影响

特别表决权机制下,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能够决定公司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对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也能起到类似的决定性作用,限制了除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外的其他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重大决策的影响;

若包括公众投资者在内的中小股东因对于公司重大决策与控股股东持有不同意见而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反对,则有较大可能因每股对应投票权数量的相对显著差异而无足够能力对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产生实质影响;

在特殊情况下,季昕华、莫显峰及华琨的利益可能与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一致, 存在损害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可能

(三) 防范特别表决权滥用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具体措施

1) 防范特别表决权机制滥用的措施

1)安排适中、固定的特别表决权比例以 平衡控制权

2) 严格限制特别表决权权限范围

3) 对特别表决权股份施加更严格的减持限制

2) 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措施

1) 重视股东分红权

2) 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

3) 中小股东享有董事提名权及董事会 临时会议召集权

4) 强化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