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 | 法规类型 | 适用地 | 法规内容 | 出处 |
太祖建隆元年 十月己酉 | 行政法令 | 扬州 | 赈给扬州城中民米,人一斛,十岁 以下给其半。为重进胁以隶军者, 赐衣履纵之。 |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一 |
太祖建隆元年 十一月乙丑 | 行政法令 | 扬州 | 命宣徽北院使李处耘权知扬州。时扬州兵火之余,阖境凋弊。处耘勤于抚绀,轻徭薄赋,召属县父老访民间疾苦悉去之。 | 《长编》卷一 |
太祖建隆二年五月丁丑 | 盐业法 | 徐州、宿州、郓州、济州、 | 诏以安邑、解县两池盐给徐、宿、郓、济之民。先是,数郡皆食海盐,溯流而运,其费倍多,故厘革之。 | 《长编》卷二 |
太祖建隆二年秋七月 | 行政法令 | 主要适用于原南唐 所属淮南地区8 | 罢诸道屯田务归本州县(因唐主屯田淮南所用非人,大为时患,太祖革之)。 | 《长编》卷二 |
太祖建隆二年七月 壬午条 | 行政法令 | 扬州 | 命內客省使王贊权知揚州军府事(上知贊可付以事,因使完葺扬州)。 | 《长编》卷二 |
太祖建隆三年春 正月己巳 | 行政法令 | 扬州、泗州 | 命淮南道官吏发仓廪以赈饥民。9 | 《长编》卷三 |
太祖建隆三年七月乙丑 | 税法 | 舒州 | 蠲除苛捐杂税。10 | 《长编》卷三 |
太祖乾德三年 九月己卯 | 行政法令 | 蕲、黄、舒、庐、 寿五州 | 以度支郎中苏晓为淮南转运使,开设榷场贸茶,笼其利,岁百万缗。11 | 《长编》卷六 |
太祖开宝五年秋 七月甲申 | 漕运法规 | 楚州、泗州 | 改革楚、泗漕运,计日并支,并命民船坚实者运粮。12 | 《长编》卷十三 |
太祖开宝七年 十一月乙亥朔 | 盐法 | 通州、泰州 | 通、泰盐户纳盐,旧以布帛茶米等 折偿其直。庚辰,诏给以钱。 | 《长编》卷十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