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 | 类型 | 适用地 | 法规内容 | 出处 |
建隆二年四月己未 | 盐法 | 禁地(包括南唐 所有的江南 全境) | 官盐阑入禁地贸易至十斤,煮至三斤者, 乃坐死。民所受蚕盐以入城市, 三十斤以上者,奏裁。 | 《长编》卷二 |
建隆三年正月丙子 | 钱法 | 全国 | 禁江南所铸唐国通宝钱。13 | 《长编》卷三 |
建隆三年夏四月乙未 | 钱法 | 江南 | 诏奉使江南者,毋得将其国所用钱过江北。 | 《长编》卷三 |
建隆三年秋七月庚申 | 行政法令 | 江南 | 归还江南降卒。14 | 《长编》卷三 |
建隆三年十一月壬午 | 历法 | 江南 | 初颁历于江南。 | 《长编》卷三 |
乾德元年八月丁亥 | 行政法令 | 江南 | 命唐主发遣扬州户口及周显德以来将吏隔在江南者 | 《长编》卷三 |
乾德二年七月乙未 | 商业法 | 江南 | 始于江北置折博务,禁商旅过江。 | 《长编》卷五 |
开宝元年三月己卯 | 行政法令 | 淮南、江南 | 淮南诸州言江南饥民数千人来归,令所在发廪赈之。 | 《长编》卷七 |
开宝元年夏四月辛酉 | 行政法令 | 江南 | 诏以江南洊饥,许沿江百姓过江樵采贸易,独商旅禁之如故。 | 《长编》卷七 |
开宝三年四月丁未 | 行政法令 | 江南 | 赐江南米十万斛,民饥故也。 | 《长编》卷九 |
开宝八年十一月庚辰 | 军法 | 金陵 | 令曹彬申严禁暴之令,禁匿人妻女,按籍检视仓廪府库。15 | 《长编》卷十六 |
开宝八年十二月己亥朔 | 行政法令 | 金陵 | 诏出米十万石,赈城中饥民。16 | 《长编》卷十六 |
开宝八年十二月辛丑 | 行政法令 | 江南诸州 | 赦免江南境内常赦所不原者,令伪署文武官吏见厘务者,并仍其旧。免除百姓的租税,蠲除赋敛烦重的旧政,俘获牲口,返还其家,放归被南唐国主强制征召的民众。17 | 《长编》卷十六 |
开宝九年七月己酉条 | 行政法令 | 江南诸州 | 废江南诸县伪署制置使。 | 《长编》卷十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