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

类型

适用地

法规内容

出处

建隆二年四月己未

盐法

禁地(包括南唐 所有的江南 全境)

官盐阑入禁地贸易至十斤,煮至三斤者, 乃坐死。民所受蚕盐以入城市, 三十斤以上者,奏裁。

《长编》卷二

建隆三年正月丙子

钱法

全国

禁江南所铸唐国通宝钱。13

《长编》卷三

建隆三年夏四月乙未

钱法

江南

诏奉使江南者,毋得将其国所用钱过江北。

《长编》卷三

建隆三年秋七月庚申

行政法令

江南

归还江南降卒。14

《长编》卷三

建隆三年十一月壬午

历法

江南

初颁历于江南。

《长编》卷三

乾德元年八月丁亥

行政法令

江南

命唐主发遣扬州户口及周显德以来将吏隔在江南者

《长编》卷三

乾德二年七月乙未

商业法

江南

始于江北置折博务,禁商旅过江。

《长编》卷五

开宝元年三月己卯

行政法令

淮南、江南

淮南诸州言江南饥民数千人来归,令所在发廪赈之。

《长编》卷七

开宝元年夏四月辛酉

行政法令

江南

诏以江南洊饥,许沿江百姓过江樵采贸易,独商旅禁之如故。

《长编》卷七

开宝三年四月丁未

行政法令

江南

赐江南米十万斛,民饥故也。

《长编》卷九

开宝八年十一月庚辰

军法

金陵

令曹彬申严禁暴之令,禁匿人妻女,按籍检视仓廪府库。15

《长编》卷十六

开宝八年十二月己亥朔

行政法令

金陵

诏出米十万石,赈城中饥民。16

《长编》卷十六

开宝八年十二月辛丑

行政法令

江南诸州

赦免江南境内常赦所不原者,令伪署文武官吏见厘务者,并仍其旧。免除百姓的租税,蠲除赋敛烦重的旧政,俘获牲口,返还其家,放归被南唐国主强制征召的民众。17

《长编》卷十六

开宝九年七月己酉条

行政法令

江南诸州

废江南诸县伪署制置使。

《长编》卷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