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

类型

适用地

法规内容

出处

太平兴国二年二月庚辰

茶法

江南诸州

改革茶法,减收茶税。19

《长编》卷十八

太平兴国二年二月庚辰

钱法

江南诸州

置监于升、鄂、饶等州,大铸铜钱,除铜钱过江之禁,将原来铁钱悉铸为农器。20

《长编》卷十八

太平兴国二年二月丁未

茶、盐业法

江南诸州

禁民私藏、贩茶,禁民私自煮盐, 禁官吏盗贩官盐、蚕盐。21

《长编》卷十八

太平兴国二年三月乙丑

行政法令

江南诸州

始颁铜禁于江南诸州(禁私开采铜矿)。

《长编》卷十八

太平兴国二年六月己未

经济法

江南诸州

重估桑、金价。22

《长编》卷十八

太平兴国二年九月乙未

钱法

江南诸州

禁江南新小钱,民先有藏蓄者,悉令送官, 官据铜给其直。

《长编》卷十八

太平兴国二年 十二月戊寅

行政法令

江南诸州

除私人舟船渡江之禁令。23

《长编》卷十八

太平兴国四年 九月丙午条

经济法

江南、两浙诸州

更定绢价,以绢计赃更为公平。24

《长编》卷二十

太平兴国六年 十二月壬辰条

行政法令

江南西路

命张齐贤为江南西路转运使,革前代之弊政,减轻租税,放还强征农户。25

《长编》卷二十二

太平兴国七年 十二月戊寅条

行政法令

西蜀、岭南、荆湖、 江南、两浙诸州

内有西蜀、岭表、荆湖、江、浙之人, 不得为本道知州、通判、转运使及诸事任。

《长编》卷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