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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独创性”的说理

案例一

(2022)沪0120民初16200号

作者在拍摄照片过程中选取了不同的场景、角度、光线和拍摄 手法,体现了作者创造性劳动,而非简单的机械性记录。

案例二

(2020)豫知民终421号

涉案图片是使用数码相机等设备进行的拍摄,在取景、构图和 创意方面,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应当认定为摄影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