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分组

观点内容

和经典案例的关系

原告观点1

增设学位授予条件违反上位法

借鉴了何小强案原告的观点,高校不可以增加学位条例并未提到的标准,包括通过英语四六级考试和发表论文。

原告观点2

科研量化指标不属于学术自治

借鉴了杨永智案中法院的观点,区分学籍管理和学位管理行为,科研量化指标属于行政管理标准,不可作为学位授予标准,认为学位授予细则的标准应当通过禁止不正当连结原则的审查。

原告观点3

不启动学位评定违反正当程序

借鉴了田永案中法院的观点,田永案法官首次将正当程序原则引进行政审判领域,此后的刘燕文、于艳茹案遵循了相同的逻辑。

法院裁判1

案件符合起诉条件

借鉴了田永案中法院的观点,即高等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属于教育行政管理关系,其学位授予权力来自《学位条例》的授予,高等学校是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

法院裁判2

科研量化指标不违反上位法

借鉴了何小强案中法院的观点,即高校在国家学位授予基本原则范围内,有权自行制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术标准和规则,四级考试属于法定学术水平的范畴。本案法院进一步认为,科研量化指标作为衡量学术水平的标准之一,也不违反学位条例的授权。

法院裁判3

不组织学位评定违反正当程序,微信通知不是履职行为

借鉴了田永案中法院的观点,学位授予对相对人影响甚大,把微信通知作为学位评定程序违反正当程序。(这里撤销重做和责令履行义务法律效果相同)

法院裁判4

二级学院自行制定的学位授予标准无效

突破了何小强案中法院的观点,认为虽然高校有权制定学位授予细则,但制定权限专属于高校本身,二级学院提高标准需要高校的明确授权,并且体现在高校制定公布的学位授予细则文本中间。也呼应了田永案中的正当程序原则,即二级学院仅仅通过事先通知提高学位授予标准不合法。

法院裁判5

用期刊论文评价学术水平,属于高校学术自治,法院不做评价

借鉴了何小强案中法院的观点,即对学士学位授予的司法审查不能干涉和影响高等院校的学术自治原则,学位授予类行政诉讼案件司法审查的深度和广度应当以合法性审查为基本原则。杨永智案中区分学位管理和学籍管理关系,禁止不正当连结的观点并未得到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