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宁波市征收集体 所有土地房屋 拆迁条例 | 杭州市征收集体 所有土地房屋 补偿条例 | 北京市集体 土地房屋拆迁 管理办法 | 上海市征收集体 土地房屋补偿 暂行规定 | 南京市征收集体 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
修订时间 | 2006年 | 2014年 | 2003年 | 2011年 | 2015年 |
立法宗旨和 基本原则 | 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 建设顺利进行 | 规范征收集体 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的管理,保障城市 建设的顺利进行, 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 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 拆迁当事人合法 权益,保障城乡 建设顺利进行 | 规范征地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 行为,维护征地 房屋补偿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 为规范征收集体 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保护 当事人合法权益 |
法律关系 主体的规定 | 规定了“拆迁人” 和“被拆迁人” 作为法律关系 的主体。 | 规定“补偿人”和 “被补偿人”作为 法律关系的 主体名称。 | 规定了“拆迁人” 和“被拆迁人” 作为法律关系 的主体。 | 无直接规定 主体名称。 | 规定“征收人”和 “被征收人”作为 法律关系的主体。 |
征收补偿的 管理机构和 实施部门 | 市级土地管理部门 管理负责制。 各县市区房屋拆迁办公室具体组织 本辖区集体土地 房屋上房屋的拆迁 补偿工作实施。 | 市级土地管理 部门管理负责制。 县(市)区国土部门 负责实施。 | 市级土地管理部门 管理负责制。 县(市)区国土部门 负责实施。 | 双重负责制,该 体制是由市级土地管理部门和 各县市区政府共同作为征收补偿的负责管理机构。 县(市)区国土部门 负责实施。 | 双重负责制, 该体制是由市级 土地管理部门和 各县市区政府共同作为征收补偿的 负责管理机构。 县(市)区国土部门 负责实施。 |
住宅房屋 补偿方式 | 货币补偿, 调产安置, 迁建安置 | 货币补偿, 调产安置, 迁建安置 | 货币补偿, 调产安置,有条件 的地区可以采用 迁建安置 | 货币补偿,调产 安置,有条件的 地区可以采用 迁建安置 | 货币补偿, 调产安置 |
被征收房屋 面积的确定 | 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其载明的面积 为准;没有房屋 所有权证的, 以批准建房的 面积为准。 | 不管被征收房屋 有无产权证明, 都需要有关部门 确认。 | 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其载明的面积 为准;没有房屋 所有权证的, 以批准建房的 面积为准。 | 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其载明的面积 为准;没有房屋 所有权证的, 以批准建房的 面积为准。 | 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其载明的面积 为准;没有房屋 所有权证的, 以批准建房的 面积为准。没有上述证明的,由有关 部门确认 |
非住宅房屋 (营业用房) 补偿方式 | 货币补偿为主, 其他补偿方式为辅 | 货币补偿为主, 其他补偿方式为辅 | 货币补偿为主, 其他补偿方式为辅 | 货币补偿 | 货币补偿 |
非住宅用房 补偿标准 | 按当地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 按照房屋重置价 结合成新的 三倍补偿。 | 房屋建安重置价 与土地使用权 取得费用之和 | 房屋建安重置价 与土地使用权 取得费用之和 | 房屋建安重置价 与土地使用权 取得费用之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