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案号

基本案情

裁判标准

认定性质

1

(2022)新民申1010号

交通肇事

从侵权行为的利益指向出发。本案所涉肇事车辆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该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为夫妻双方家庭生活所使用,两人共同管理,共同享有使用利益。事发时驾车行为属于为夫妻二人共同利益而实施的行为。

夫妻共同债务

2

(2021)辽民申60号

交通肇事

共有关系对外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夫妻一方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应为家庭成员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债务,与另一方共同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

3

(2020)鲁民申9663号

驾驶车辆接子女回家途中发生交通肇事

夫妻一方作为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对于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虽无过错,但因该车辆系夫妻共同财产,接子女放学属于日常家庭生活需要。

夫妻共同债务

4

(2020)桂民申607号

交通肇事

涉案车辆虽然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基于家庭生活所需使用该车辆,此时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害赔偿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

5

(2019)桂民申5471号

交通肇事

夫妻一方是涉案交通事故肇事车辆的车主、另一方的妻子,二人共同享有对肇事机动车的支配权与收益权。

夫妻共同债务

6

(2019)川民申5390号

载客营运运输途中交通肇事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车辆,一方从事载客是为了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另一方共同享有车辆产生的运行利益。

夫妻共同债务

7

(2019)冀民申6694号

酒后驾驶车辆交通肇事

本案的侵权行为系夫妻一方个人行为,另一方对个人行为没有共同的意思表示或事后追认,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个人债务

8

(2019)黑民申4152号

因个人外出,交通肇事

交通事故侵权,属于特殊侵权,与一般侵权实行过错归责原则不同。确定交通事故主体责任有两个标准,一是运行支配,二是运行利益的归属。对于“运行利益”的认定,除了谋取经济利益外,还应当包括机动车的运行行为为家庭带来的生活便利甚至享受。这种“便利”应涵盖日常生活的种种便利,如接送夫或妻一方上下班,接送孩子上学,为家庭购物等。总之,机动车只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就应视为家庭生活的一部分,机动车的运行利益应当视为夫妻共享,所生产的侵权之债,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夫妻共同债务

9

(2019)黑民再378号

非法营运途中交通肇事

本次交通事故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肇事车辆系夫妻共同财产。且不属于明确约定个人债务的排除情形。

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