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来源

审理法院

审理结果

(2016)

浙1021民初3650号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原告持有的股权激励计划取得12,000股苏泊尔股票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获得)

(2017)

苏0114民初4307号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第一次离婚期间沈某行权的5250股应为被告个人财产,两次婚姻期间行权的6750股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

(2016)

京0108民初34393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刘某在离婚之后对股票期权行使权利产生的财产收益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

(2015)

鼓民初字第1348号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① 2009年被告陈某2的股票期权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其产生的财产收益系二人的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

② 而关于陈某2在结婚前被授予的股票期权,本质为陈某2个人单独所有的一种受益权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被授权,婚后行权)

(2014)

吉中民一终字第10号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10万股票期权虽然为企业奖励职工本人的,但10万股期权奖励具有10万元的财产价值,原审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符合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

(2016)

沪0115民初14217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杨某其在行权期限到来后并不行使其权利,因此该期权尚未变成具体价值的股票,法院对于李某某请求分割该期权的诉求,不予支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

(2012)

浦民一(民)初字第17439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票期权及其带来的收益可以作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标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

(2012)

朝民初字第04632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由于股票期权具有可期待性,其具体价值只有在行权后才能确定,故而在一方持权期间不能认定为现实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