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审理法院及案号 | 仲裁协议/条款的形式 | 当事人的行为能力 | 判定标准 | 仲裁 协议 的效力 | |
1 | 广东省东莞市 中级人民法院(2019) 粤19民终2766号 | 刘某与工行凤岗支行所签署的《牡丹卡分期付款合同》 第22.1条 | 刘某被确认为 智力残疾, 为不能完全辨认 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 东莞市残疾人联合会向刘某颁发残疾人证、 广东医科大学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 无效 | |
2 | 云南省昆明市 中级人民法院(2019) 云01民特83号 | 方某与和谐小贷公司签订的《商品代垫款申请暨分期还款合同》中约定 “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的提交昆明仲裁 委员会进行裁决。” | 方某为未满18 周岁的未成年人 | 户籍证明、签订仲裁协议当日系18周岁当日,18岁应于第二日起算 | 无效 | |
3 | 江苏省连云港市 中级人民法院(2020) 苏07民特55号 | 李某与源拓传媒公司订立的《合作协议书》第九条 第3款约定 “本协议发生争议时, 申请连云港仲裁委员会 依法仲裁。” | 李某为已满16 周岁未满18周岁 的未成年人,且并非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 仲裁协议订立时申请人李某已满16周岁, 未满18周岁,为在校 学生,且并非以 自己的劳动收入为 主要生活来源,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无效 | |
4 | 北京市第四 中级人民法院(2020) 京04民特77号 | 陈某与中华咨询公司、 德成投资公司签订的 《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 第十五条 | 陈某患有双向情感障碍,精神二级 重度残疾, 为不能完全辨认 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 (2019)京0101民特 1438号民事判决宣告 陈某为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 《司法鉴定意见书》 | 无效 | |
5 | 贵州省贵阳市 中级人民法院(2021) 黔01民特4号 | 周某与张妮娜签订了 《赠与协议》约定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 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 周某患有器质性智能损害,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 医院病历记录、 (2020)黔0112民特16号民事判决宣告被申请人周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贵州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 无效 | |
6 | 北京市第四 中级人民法院(2021) 京04民特865号 | 李某与文化公司签订的 《客户认购合同书》 第七条第4项约定 | 李某患有严重 精神疾病, 系精神残疾人, 残疾等级为1级 | 北京信诺司法鉴定 所出具司法鉴定书、(2021)京0101民特 892号民事判决书 宣告李某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