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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A

目的和原则

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益和效率,保证项目质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目的。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期实现国际贸易进一步自由化和扩大、改善国际贸易行为的目的。其原则包括公开透明、非歧视及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

适用范围

在国内进行

以政府目的而进行

信息发布

应在国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信息。

采购实体须在附录3中列明的官方指定的电子或者纸质媒体上发布采购相关信息。

采购公告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等形式

意向采购公告、摘要公告、计划采购公告及邀请供应商加入常用清单

采购方式

招标与非招标

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与限制性招标

资格审核方法

根据项目情况选择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的方法。

供应商登记制度、常用供应商清单

招标文件

规定使用有关政府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如未颁行标准文本的,应注明参照的文本来源。

采购实体应向供应商提供招标文件模板

澄清修改

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和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前不少于十五日通知。

在合同授予前可以对公告、采购文件进行修正或重发,招标人须通过书面方式告知。

采购时限

使用招标方式时,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不少于5天,至预审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不少于5天。

在使用公开招标时,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告发布至提交投标文件不少于40天。选择性招标时,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告发布至提交投标文件不少于25天。

评标办法

一般使用综合评估法、最低投标价法及其他评标方法。

招标人应根据公告和招标文件所列评价标准,将合同授予被其确定完全具备履约能力的供应商。

采购结果公示

招投标法规定定标后先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期满5天内在发布中标通知书。

确定采购结果后不迟于72天发布采购结果公示。

争议处理

并未明确设置争议处理机制。

鼓励招标人与供应商之间通过磋商解决争议,磋商作为供应商争端处理机制的一项独立程序,并非强制性的程序。此外,要求每一参加方必须建立或制定一个独立于其采购实体的行政或司法机关接受或审查供应商投诉,并规定了质疑的时间、程序和内容。

采购程序

公开招标

未明确规定各种采购方式的实施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