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

实施

主体

2008年1月19日11时许,其发现白某某在其经营的蔬菜水果店内被害死亡及案发当日早8时许 有一男子到蔬菜水果店内并同被害人白某某有对话。(证人尹某某证言)

去过犯罪现场(口供,除第一次讯问时否认去过现场作案外,均供认去过犯罪现场, 其后被一审法院按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主观

方面

预谋报复(口供,其后被一审法院按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客观

方面

凶器:

雍奎魁家一把斧子,是其给的。该斧子之前一直是正常斧子,没有变形,在雍奎魁搬回四平时 被其妻子陈某某扔掉。(证人葛某某证言)

雍奎魁家的斧子在搬家时已经弯曲变形无法使用,其将该斧子扔掉。(证人陈某某证言)

雍奎魁在2008年春节前拿一个斧子到其修车厂变造。(证人王某乙证言)

持斧子去现场。(口供,其后被一审法院按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行为:

其因与被害人白某某在购物过程中发生争执后,预谋报复白某某,后其回家取来斧子再次到白某某的蔬菜水果店,以购买橙子为由趁白某某不备用斧子将白杀害,后怕被人发现,拿了一袋橙子离开现场回家,当晚在公安机关排查到其家后,其怕事发便将该袋橙子扔到铁路292号楼楼道内二三楼间缓台上。(口供,其后被一审法院按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没有杀人,有罪供述系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所致。但无法解释为何装橙子的塑料袋上面有其指纹(被告人当庭翻供)

雍奎魁找同监犯罪嫌疑人王某帮其顶罪。(王某供述,证人王某、王某甲、苏某、孙某、宋某某、荀某某证言)

否认找王某顶罪(被告人辩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