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 标志性事件 |
2003年以前 | 原宪法第六十七条中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决定戒严的权力,第八十条、第九十条分别规定了发布、决定戒严的权利。 |
2003年非典型肺炎疫情后 | “公共危机”这一概念被广泛提及并接受,促使我国政府开始走入“危机管理”的时期。 |
2003年5月7日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通过,标志着我国应急法制进入全面立法阶段。 |
2004年3月14日 | 《宪法修正案(四)》中,用“紧急状态”取代了“戒严”,用“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取代了“发布戒严令”。 |
我国陆续制定相应应急状态法律法规,主要有《突发事件应对法》、《防震减灾法》、《防洪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其中大部分法律、法规都规定都涉及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