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案号

当事人

裁判要旨

王某、刘某1等 共有纠纷案

(2022)豫1322 民初3709号

原告:王某(死者配偶)、刘某1(王某与死者子女,14周岁)

被告:刘书幸(王某与 死者子女)

死亡赔偿金扣除已经实际支付的丧葬费、刘某1抚养费(法院酌定按照2021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的25%计算)后,由三人平均分配。

李某、黄某等共有物分割纠纷

(2022)桂14民终551号

原告:黄威良(死者父母)、甘玉月(死者父母)

被告:李某(死者配偶)、黄某(死者子女, 小学在读)

死亡赔偿金应着重考虑权利人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近亲属的生活状况及经济依赖程度等因素合理分配。被告李某与死者共同生活多年,目前在南宁务工,收入不稳定,黄某年纪尚小,在读小学,二者共同分得六成。原告分得四成。

谌立雄、谌立平共有纠纷案

(2022)川3401 民初3078号

原告:谌立雄(死者子女)

被告:谌立平(死者子女)

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首先应当是死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原告与被告。死亡赔偿金并非遗产,关于其分配,虽然可以参照遗产分配规则,但应当遵循优先照顾共同生活的亲属利益,结合与受害人生前亲疏远近、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综合考虑。1996年后二十多年来,死者一直与被告共同生活,约定由被告赡养送终,被告对死者履行主要赡养义务。且被告家庭和经济条件相对劣于原告,酌定原告分得赔偿款的20%,被告分得80%。

余应芬、冯桂全等共有物分割纠纷

(2022)川1423 民初497号

原告:余应芬(死者父母)

被告:冯桂全(死者配偶)、冯琴(死者子女)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可以依据自愿协商原则处理,由近亲属之间对死亡赔偿金分配进行协商,确定各自应分配的数额;协商不成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继承编的相关规定确认分配规则。根据原被告与死者共同生活紧密程度、经济依赖程度以及综合考虑原被告的生活来源、生活状况、丧葬支出等因素,原告分得26%。二被告为死者支付了抢救费用并办理了丧葬事宜,分得74%。

陈某、武某等法定继承纠纷案

(2022)甘0802 民初3573号

原告:陈某(死者父母)、

武某(死者父母)

被告:王某(被告配偶)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性损失赔偿,是基于死者死亡而对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死者近亲属是该死亡赔偿金的共有人,故本案性质应当为共有物分割纠纷。

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处置,一般由其近亲属依据自愿协商原则协商进行处理,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关于遗产的继承顺序合理进行分配,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在第一顺位继承人之间合理分配,同时还应兼顾特殊照顾原则,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或者是年老无劳动能力的父母在分割死亡赔偿金时应适当予以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