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案号 | 当事人 | 裁判要旨 |
张希元、刘景娥等共有纠纷案 | (2022)鲁1602 民初2306号 | 原告:张希元(死者父母)、刘景娥(死者父母) 被告:贾玉华(死者配偶)、张利勇(死者子女)、张超超(死者子女,贰级智力残疾) | 刑事判决书判决死亡赔偿金874,520元,丧葬费45330.5元,被抚养人(张希元、刘景娥)生活费45,485元。另外,侵权人赔偿死亡谅解赔偿款100,000元。 死者近亲属与死者生活紧密程度、经济依赖程度决定着死者近亲属所受财产损害大小,决定着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告共生育六个子女,非与死者共居的家庭成员,分得死亡赔偿金874,520元的30%。被告贾玉华作为死者配偶,与死者长期共同生活,分得25%。被告张利勇分得20%。被告张超超为贰级智力残疾,对死者经济依赖程度更高,分得25%。 死亡谅解赔偿款扣除10,000元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律所费后,原告与被告按照上述死亡赔偿金分配比例分配。 |
白某1、郭某1等与郭某2、郭某3共有纠纷案 | (2022)晋0213 民初1255号 | 原告:白某1 (死者配偶,二级语言残疾)、郭某2 (死者与白某1子女)、被告:郭某3 (死者与白某1子女) | 白某1存在二级语言残疾,其获取生活来源的能力弱于本案其他当事人,且作为死者配偶与死者的关系近于其他当事人,酌定分得28%,剩余金额由三子女平均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