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事项 | 监管目标 | 监管方法 |
独立审慎监管 | 独立于金控集团内成员企业的金融业务监管,形成独立的金控集团层面准入、事中与事后监管; 关注金控集团跨主体与跨行业经营活动导致的复杂性和监管盲点,是对成员企业金融业务监管的补充而非替代。 | 制定独立的金控监管法律法规; 采取金控集团准入资质监管; 确定金控集团监管部门并实施宏观审慎监管。 |
资本充足率与流动性 | 评估金控集团层面资本充足状况; 识别金控集团内部对资本金的重复计算; 防止过高杠杆率以及金控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和资本套利; 覆盖金控集团内不受监管的实体成员。 | 统一金控集团的资本构成与扣减标准,实施资本并表计算与监管; 借鉴《金融集团监管原则》或《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中建议的资本充足率度量方法。 |
风险集中度 | 降低金控集团成员企业金融业务之间的风险相关性,避免风险传染; 限制金控集团开展非金融业务投资; 采用充分的风险管理流程对大额风险暴露进行控制和计量,并实现风险信息在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共享。 | 设定风险集中预警值与上限值,建立持续性风险监测与报告机制; 推行持股型金控集团; 发挥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作用,实现风险监管信息共享; 设立业务防火墙。 |
关联交易 | 应符合金控集团设定的战略方向与风险管理偏好; 关联交易应具备合理商业基础并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 | 制定并实施信息披露制度; 金控集团层面建立关联交易申报、评估、确认与监管制度。 |
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 | 强化金控集团整体资本和风险约束,设置金控集团资本补充计划触发机制; 参照《金融机构有效处置的核心要素》规定,赋予监管部门处置与恢复问题金控集团必要的监管权力; 对陷入流动性困境且无资本充足率改善可能的金控集团制定必要的市场、行政和司法退出机制。 | 规定金控集团股东救助义务; 特定情形下纳入存款保险或者“风险处置基金”覆盖范围; 赋予监管机构对问题金控集团行使接管权,限制管理层经营或介入公司治理活动,必要时指令金控集团剥离特定成员金融企业; 注重行政监管与司法破产程序之间的衔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