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态度 | 判决理由 |
应当提起反诉 | 理由一:被告主张将双方互欠的工程款(系双方工程结算的总工程款范围内)抵销,法院认为被告在本案中没有提起反诉,本案不予处理。(谭文汉与罗柏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
理由二:法院认为两个债权的请求权基础不同,法律关系不同,故被告应当提起反诉以抵销、吞并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因被告未提起反诉,应另案主张。(唐小红等诉南通恒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案) | |
理由三:法院认为法定抵销的前提是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而被告主张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尚存在争议,且被告也未就此在本案中提起反诉。因此双方债权债务目前未确定,不符合抵销的要件,应另行处理。(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刘晖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 |
无需提起反诉 | 理由四:法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抵销权,与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并不必然要求有牵连性,只需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即可,故对于当事人在诉中主张抵销权,无需提出反诉。(章建平与楚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吕列萍承揽合同纠纷案) |
理由五:法院认为在诉讼中的抵销,是为抵销抗辩或者反诉抵销,并无法律明确规定,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认。本案中,因双方债权债务明确,且为同一合同法律关系项下的款项,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故被告以抗辩的方式行使抵销权,符合法律规定抵销权行使的构成要件,而无需提起反诉。(安徽盛仁投资有限公司诉伟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