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类别

规范要求

具体内容

信息的收集和使用

限制权限

收集信息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和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2条,《网络安全法》第41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电子商务法》第23条)

最少够用

收集信息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自动采集频率最低,间接获取数量最少(《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条,《规范》5.2)

明确目的

收集信息应当具有具体、明确的目的,明确告知个人信息主体收集和使用的类型、目的、方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18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范》5.4a)

敏感告知

处理敏感信息应取得个人单独同意,并告知必要性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9、30条,《规范》5.4b)

信息的保存和管理

保证质量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不得泄露、篡改、毁损所收集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8条,《网络安全法》第42条)

最短时限

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应当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9条,《规范》6.1)

主体参与

信息访问、更正、删除、撤回同意(《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4、45、46、47、49条,《网络安全法》第43、50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范》8.3、8.8)

确保安全

去标识化,敏感信息加密处理,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提供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1条,《网络安全法》第42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范》6.2、6.3)

信息的共享、转让和披露

透明公开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条,《规范》4e、9.2bc、9.4bc)

安全评估

采取必要的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5条,《规范》9.2a、9.4a、11.4)

责任明确

承担因信息共享、转让、公开披露对个人信息主体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相应责任(《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网络安全法》第42条,《规范》4a、5.5a、9.2d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