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案件

裁判要旨中“保护规范理论”的运用

1

陈明诉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履行职责案

《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38条的立目的在于维护科研项目的公共秩序,保护不特定公众的利益,而并未直接保护举报权受到损害的相关人,因此否定了陈明在该案中所具有的直接公法权益。

2

李成勋、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案

由举报、投诉引起的“查处”行为,目的是维护整体的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并不是为了消费者的个人私益,而且行政机关是否查处以及如何查处的行为,对举报人的相关权益不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