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名称 | 报告年份 | 报告主体 | 温室气体 | 报告内容 |
《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4] 63号) | 2013 2014 2015 | 2010年温室气体排放达到13000吨二氧化碳当量,或2010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5000吨标准煤的法人企(事)业单位,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 | CO2 CH4 N2O HFCs PFCs SF6 NF3 | 报告主体基本情况、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其他相关的情况等 |
《关于做好2016、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7] 1989号) | 2016 2017 | 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等8大重点排放行业中2013至2017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温室气体排放符合上述条件的自备电厂(不限于以上行业)。 | 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指南中未涉及的其它相关基础数据、排放监测计划等 | |
《关于做好2018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19] 71号) | 2018 | 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等8大重点排放行业中2013至2018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温室气体排放符合上述条件的自备电厂(不限于以上行业)。 | 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指南中未涉及的其它相关基础数据、排放监测计划等 | |
《关于做好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报送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19] 943号) | 2019 | 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等8大重点排放行业中2013至2019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温室气体排放符合上述条件的自备电厂(不限于以上行业)。 | 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指南中未涉及的其它相关基础数据、排放监测计划等 | |
《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2021] 9号) | 2020 | 发电、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航空等8大重点排放行业的2013至2020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纳入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确定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以及2020年新增的重点排放单位。(2018年以来,连续两年温室气体排放未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或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除外)。 | 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有关生产数据及支 撑材料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