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汽车技术发展阶段 | 交强险的结构调整 | 配套规定的改革方向 | ||
追偿权 | 保险范围 | 责任限额调整 | ||
L1~L2级别阶段 (低级别阶段) | 维持基本结构不变,覆盖范围扩大至智能汽车 | 赋予保险人对车辆制造商的追偿权 | 暂不改动。 车上人员的人身损害交由商业险处理 | ①改为受害人责任限额; ②调整分项单元为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两项; ③提高整体限额。 |
L3~L5级别阶段 (高级别阶段) | 改为“混合强制保险制”(制造商与所有人共同投保) | 调整向机动车所有人追偿情形 | 扩大至车上人员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交由商业险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