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案号

支持权利

裁判要旨

判断标准

1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2民终1236号

抵销权

一是质权实现的前提是出质人享有的债权真实存在,且出质人的债务人未提出合理抗辩;二是在出质人办理质押登记前,次债务人之债权已经具备抵销是由,且债权抵销行为合法有效。

应收账款质权与抵销权成立时间先后

2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商初字第1234号

抵销权

应收账款质押作为债权质押,不能消除债务人对出质人的抗辩权、抵销权

应收账款质权的性质

3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2685号

抵销权

一是质押合同法律关系不涉及抵销的合同相对方,抵销权不受质押的影响;二是质权优先于抵销权受偿的前提是质权成立在先,且次债务人无合理抗辩理由;三是从利益平衡的角度而言,若不支持次债务人的破产抵销权,则次债务人一方面要支付应付账款,另一方面还需要自己弥补破产企业违约所遭受的损失,显然有失公平

应收账款质权的性质;成立时间先后;利益衡量

4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终1122号

抵销权

质押登记未通知次债务人,次债务人不知晓应收款被质押情形下,有权选择抵销债务

设立质权有无通知次债务人

5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019号

抵销权

一是应收账款质权优先于法定抵销权受偿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即不仅要设立时间在先,还要出质人的债务人的债务真实存在且未提出合理抗辩;二是农行的应收账款质押是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后设立的,从利益衡量角度出发,不能对抗次债务人的抵销权;三是从案件处理结果上看,重整计划已经通过并实施,对全体债权人生效。

成立时间先后;利益衡量

6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商终字第0267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 徐商初字第0273号

质权

次债务人据以主张抵销的债权属于普通债权,而质押权人对上述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本案债务未获清偿或质押权人未同意的情况下次债务人无权以抵销的方式优先实现其对质押人的普通债权,即其在本案借款本息数额范围内的抵销对质权人无效。

应收账款质权的性质

7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民终6773号

质权

次债务人有权行使法定抵销权,但其抵销权发生之日在应收账款质押权生效时间之后,其法定抵销权无法优先于质权人之质押权。

成立时间先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