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案例

办理时间

犯罪模式

虚拟货币名称

虚拟货币 种类

裁判焦点及典型意义

“MBI” 传销系列案

2019~2022

以区块链为媒介,犯罪标的虚拟化,创设传销币

华克金(WCG)、 榴莲币(DRT)、 农业通证(MAT)

虚假数字 货币

该案中行为人将传销币伪装为新型投资方式,诱使用户继续充值以及主动拉人入伙,充盈层级结构使传销组织迅速扩大。传统的传销模式多为聚集性传销,集中在线下的实物商品领域,但随着互联网渗透日常生活的各方面,传销也逐渐衍生出以虚拟概念为幌子的经营模式。新型传销模式以区块链数字货币为噱头,以高额回报为利诱,参加者通过缴纳入会费成为会员,按照投资金额及先后顺序形成层级。目前,“MBI”传销系列案的被告人均获得有罪判决。

廖某武、 唐某星 盗窃案

2020~2023

交易时秘密记录他人数字钱包助记词,窃取他人数字钱包内的USDT币后变现

USDT币

加密

货币

关于案件定性应认定为盗窃罪还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问题,即USDT币等虚拟货币能否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法、检两家存在较大分歧,该问题涉及到罪名选择甚至是罪与非罪的基本性问题。目前,该案仍在一审过程中,罗湖法院以该案为典型案例正层报最高院。

周某军、 冯某飞等 六人诈骗案

2020~2023

利用封闭交易平台,创设可于后台随意更改数据的“空气币”

“DKey”币

虚假

数字货币

本案争议的焦点矿机合同能否为法律所保护的合同形式,本案成立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周某军等人在销售矿机时双方签订了矿机合同,但是该合同形式违反了国家对融资活动的相关规定,该合同并非受法律所保护,不具有履行的合法依据,因此不宜定性为合同诈骗罪。检察机关认为周某军等人通过自制的虚拟币交易平台,以投资虚拟币为幌子实施诈骗的犯罪活动,虚构“DKey”币等自制虚拟币具有巨大投资前景的事实,隐瞒其所控制的“DKey”APP可以通过操作后台调整释放速度的真相,呈现有价无市和价格上扬的假象吸引投资,虚假承诺“投资周期短、收益高、风险低”,通过营造“DKey”币迅速贬值的假象非法占有投资人资金,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该案在一审中获得了罗湖法院的支持,全案认定为构成诈骗罪。但是二审法院认为周某军等人的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目前,该案已被发回重审。

毕某、邓某申等人 诈骗案

2020~2023

以虚假的“蝴蝶效应”平台为依托,以购买虚拟币的方式进行投资诈骗

USDT币

加密货币

该案中被害人使用泰达币充值或者人民币购买以获取蝴蝶平台记账泰达币等手段投资,犯罪对象应为人民币和泰达币。检察机关认为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用,资金的语义无法将其囊括在内。但泰达币等虚拟货币是被害人支付对价的人民币而获取,是具有可量化价值的物,因而构成诈骗罪。该案在一审中获得罗湖法院的支持,全案认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张某奇等 10人抢劫案

2022~2023

以虚假交易泰达币的方式做局抢劫

USDT币

加密货币

该案中张某奇等人通过朋友故意放出有购买虚拟币的意愿,并在取得了被害人信任后,提前清理案发地的个人物品,事先踩点布置人员、站场人员。诱使被害人现场向被告人提供的数字货币钱包转入泰达币后,纠集人员将现场交易使用的100万现金带离。检察机关认为,根据事先口头约定,此次交易模式为“一手交货一手交钱”,被害人在转币之前已验资,应当视为已由被害人获得100万现金的控制权,张某奇等人的行为应当以抢劫罪定罪量刑。该案在一审中获得罗湖法院的支持,全案认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