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法律名称 | 发布部门 | 依据 | 参与主体 | 交流方式 | 内容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二十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 | 无具体规定 |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
2 | 《“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 | 国务院 |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四章 保障措施 | 无具体规定 | 无具体规定 | 无具体规定 |
3 | 《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技术指南》 | 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 全文 |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行业协会、相关研究机构、学者、消费者、媒体和其他社会团体等 | “制作和散发各种形式的科普载体”“公众活动” | 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的科普宣传、解释政策措施制定的背景和依据、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的原则和程序风险评估的原则、框架和管理体系等 |
4 | 《安徽省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交流协作办法(试行)》 | 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全文 | 安徽省市场监管部门等本级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科研机构、媒体与公众 | “风险预警交流会议进行会商” | 预警提示、预警通报、风险提示、消费提示等 |
5 | 《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研判和风险预警工作制度》 |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第十、十一条 |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发布风险预警信息” | 食品安全风险的整体状况、波及范围、可能产生的健康损害、建议各方应采取的防控措施、相关监管部门已采取的措施等 |
6 |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五十三、五十四条 |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经营者、行业协会、技术机构、科研院所、消费者委员会、新闻媒体、市民代表等 | “沟通交流”“运用互联网媒体进行传播”“向社会公布” | 食品安全风险的整体状况、行政许可信息、食品检验以及监督性抽样检验情况、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分级分类管理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以食品安全特殊监管名单、奖励信息、应当公开澄清的食品安全信息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