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法律名称

发布部门

依据

参与主体

交流方式

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

无具体规定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2

《“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

国务院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四章 保障措施

无具体规定

无具体规定

无具体规定

3

《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技术指南》

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全文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行业协会、相关研究机构、学者、消费者、媒体和其他社会团体等

“制作和散发各种形式的科普载体”“公众活动”

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的科普宣传、解释政策措施制定的背景和依据、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的原则和程序风险评估的原则、框架和管理体系等

4

《安徽省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交流协作办法(试行)》

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全文

安徽省市场监管部门等本级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科研机构、媒体与公众

“风险预警交流会议进行会商”

预警提示、预警通报、风险提示、消费提示等

5

《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研判和风险预警工作制度》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十一条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风险预警信息”

食品安全风险的整体状况、波及范围、可能产生的健康损害、建议各方应采取的防控措施、相关监管部门已采取的措施等

6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五十三、五十四条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经营者、行业协会、技术机构、科研院所、消费者委员会、新闻媒体、市民代表等

“沟通交流”“运用互联网媒体进行传播”“向社会公布”

食品安全风险的整体状况、行政许可信息、食品检验以及监督性抽样检验情况、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分级分类管理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以食品安全特殊监管名单、奖励信息、应当公开澄清的食品安全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