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方式

是否完备

否(信息公开主要为单向性)

欧盟:是(双向性交流)

美国:是(双向性交流)

日本:是(双向性交流)

依据:

1) 《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技术指南》中规定的交流方式为“制作和散发各种形式的科普载体”“公众活动”

2) 《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研判和风险预警工作制度》中规定的交流方式为“发布风险预警信息”

3)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中规定的交流方式主要为“运用互联网媒体进行传播”“向社会公布”

依据:

1) 欧盟:《通用食品法》第42条要求欧洲食品安全局与消费者食品安全从业者保持有效联系,组织召开会议,积极引导消费者参与到交流中去

2)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简称FDA)成立的风险交流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公众代表、专家、律师等人员组成,该参与主体的设置有利于实现“政府–公众”的双向交流模式

3) 日本:① 食品安全委员会通过派遣食品安全监督员对风险交流机构及公众的交流进行传递,扩大了公众在风险交流中的作用;②定期通过官方网站及时发布收集的食品安全的评估、交流信息,以及设有“食品安全专线”、意见交换会等方式使公众参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