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分级

判定准则

RS-1

盛装放射性水平 > 4 × 1010 Bq/L的废液或高浓钚溶液,且放射性总量达到4 × 1013 Bq,或盛装放射性水平 > 4 × 106 Bq/L,且具有很强腐蚀性废液的化工设备;

RS-2

盛装放射性水平 > 4 × 106 Bq/L的溶液,且放射性总量达到4 × 1010 Bq,或者除RS-1级之外的所有几何良好化工设备;

若存在维修可能,可将部分RS-1级设备定为RS-2级;

非安全级物项(NR (S))

其余盛装放射性水平达不到排放要求的废液、腐蚀性液体、或置于中高放设备室内的化工设备定为有特殊要求的非安全级物项(NR (S));若存在维修可能,可将部分RS-2级设备定为NR (S)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