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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 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后给予专项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 | 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实现非农就业,并按规定在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实现就业后三个月内申请专项就业补贴。专项就业补贴按月发放,每人享受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在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时,此专项就业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
2013年7月 | 《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上海工会“技能培训促就业行动”的通知沪工总保[2013]169号》 | 确保“技能培训促就业行动”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充分依托上海工会职工援助服务体系的平台网络,实现资源联网共享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要结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转移,紧紧围绕职工职业技能提升,通过自主培训、联合招生、委托招生和委托办班等形式,有针对 性地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培训,进一步改善职工职业技能结构;有效做好政策咨询、项目扶持、资金扶持等创业扶持工作,进一步促进技能培训与实现就业创业的有机结合;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合理安排帮扶资金用于“技能培训促就业 行动”。 |
2013年12月 |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出具“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来沪从业人员园活就业证明”操作办法的通知》 | 进一步加强来沪社区居家养老从业人员就业管理,为便于管理和登记,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来沪从业人员見活就业证明委托区县民政局审定并出具,有效促进灵活就业。 |
2015年6月 |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社会救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在关于家庭可支配收入特殊情形的认定中,就业困难人员领取的社会保险费补贴,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其收入按实认定,但一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在关于收入豁免的几种情形中,实际就业人员月劳动收入达到或超过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享受民政部门的收入豁免待遇。领取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月劳动收入达到或超过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享受民政部门的收入豁免待遇。 |
2017年3月 | 《上海出台被征地农民就业和保障办法》 | 多渠道筹集被征地人员安置补助费用;为就业阶段人员提供就业培训和就业援助;补充完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险,对于就业阶段人员,征地单位应为其一次性敏纳12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
2020年2月 | 《“防控疫情保障民生”上海人社政策措施 ——就业培训篇》 | 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放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中的裁员率条件,对于中小微企业,将裁员率条件放宽至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鼓励企业稳定岗 位,对春节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 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鼓励创业解化示范基地减免房租,积极引导和鼓励市、区级创业解化示范基地 以减免或缓交房租的方式,支持在解创业企业应对疫情影 响;加强劳动者就业服务;鼓励开展线上职业培训 |
2020年6月 |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鼓励社会组织吸纳大学生就业的通知》 | 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高校毕业生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主任助理培音计划;积极支持大学生公益创业;开辟一批大学生就业见习和创业见习基地;积极为大学生搭建就业平台;加强对社会组织吸纳大学生就业工作的组织 领导。 |
2023年3月 | 《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 | 涵盖就业政策、创业扶持、公平就业、就业服务与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报助和重点群体就业、灵活就业等多方面内容。将促进就业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就业中长期规划,建立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加虽资金保障,指导督促各区、各部门落实促进就业各项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