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登记制度

第6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

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必须进行登记。

第10条第1句:生产者分装农药应当申请农药分装登记,分装农药的原包装农药必须是在我国已经登记过的。

罚则

第40条第1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 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6条: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分装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