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华泰公司VS道同公司

全景公司VS康辉公司

映脉公司VS中广公司

案号

(2018)浙0192民初81号

(2019)京0491民初805号

(2018)京0106民初31159号

时间

2018年6月

2019年3月

2019年5月(12月)

审判主体

杭州市互联网法院

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法院)

请求数额

6200元侵权损失以及2500元 律师费共8700元

侵权赔偿金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

经济损失16,000元及维权合理 支出100元共161,000元

能否举证

否(不能证明具体权损失或对方 违法所得)

否(不能证明具体权损失或对方违法所得)

否(不能证明具体权损失或对方 违法所得)

法院综合考虑因素

综合考虑作品的市场影响、知名度、和对方公司侵权情节等各类 相关因素酌情确定

考虑到涉案侵权程度(例如作品相似度等),对方实际违法取得的收益。再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创作难度、作者知名度等因素

综合考虑作品的拍摄内容、独创性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清洁、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

赔偿数额

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合理支出) 4000元

经济损失及其他合理支出共计1600元

经济损失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