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

WTO

磋商

当被诉方未对起诉方的磋商请求作出答复,或者没有进行磋商, 或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解决争端的,起诉方可以通报被诉方请求设立专家组审查争议事项。

被诉方应在收到磋商请求后7日内作出答复。 磋商应在请求提出之后30日内进行, 紧急情况下为15日。

被诉方应在收到磋商请求后10日作出答复。 磋商应在请求提出之后30日内进行, 紧急情况为10日。

成立 专家组

除非另有规定,专家组由3人组成。

提出设立专家组的请求时,专家组依本条设立。

若争端方对于专家组组成程序在专家组 请求之日起20日内不能达成一致时, 在各任命1位专家组成员后,第3名可以通过 WTO总干事,甚至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任命。

规定了最迟成立时间:起诉方提出设立专家组的 请求列入DSB正式议程的会议之后的下一次会议。

秘书处向争端各方建议成员姓名,争端各方 不得反对。如在专家组设立之日起20日内 未就成员达成一致,则总干事在任一方请求下, 与DSB主席和有关委员会或理事会主席磋商, 与争端各方磋商后,决定成员组成。

审限

专家组中期报告应在设立之日起150天内提交, 紧急情况为90天。 最终报告在中期报告发出之日起30天内发布。

专家组的最终报告应在6个月内提交, 紧急案件为3个月。 迟延提交的自专家组设立之日起不超过9个月。

终局性

专家组的裁定和决定具有终局性, 并对争端各方具有约束力。

除非达成一致意见,否则该报告 将在60天内成为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或建议。 但是双方都可以对最终报告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