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判例号

行政相对人的主张

法院判决结果

1

(2017)鄂0107行初7号

原告驾驶的并非高污染车辆,电子眼在无法定执法依据情况下作出的 25笔处罚决定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

不予支持

2

(2017)鲁0791行初14号

电子眼拍摄存在错误。原告实际并未违章压实线,并且路口虚线延伸 非常远,如压实线根本不可能转弯,压实线转弯就开到路边的门头房里去了。

不予支持

3

(2017)豫0302行初51号

电子眼拍摄处未设置明显的禁行提示性标志,且禁行不合理, 县城中间和两头都禁行,原告李俊昌无法开货车回家。

不予支持

4

(2014)高新行初字第206号

原告在苏坡东路与贝森北路交叉路口实施正常的右转弯, 且该交叉路口没有禁止右转弯的标志,却被电子眼拍摄为违法。

不予支持

5

(2015)杭江行初字第163号

原告驾驶小型越野客车被被告电子眼拍到,被认定为未按规定在限制、 禁止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的违法行为。而原告开的是黄标车不是高污染车。

不予支持

6

(2019)冀0602行初10号

原告被电子眼拍摄到三次违反禁令标志,但在原告通行的路口 一直没有限行标志。

不予支持

7

(2017)豫0104行初558号

原告驾驶汽车在未来路因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被电子眼拍到。 但是道路上的标志标线已经被破坏,根本分不清车道,在这种事实 不清楚的情况下被处罚。

不予支持

8

(2020)辽0502行初57号

车辆在两个信号灯之间且无实线的情况下进行并道行驶,并无存在 未按信号灯通行的违法事实,认定违法的依据标示标线不明确。

不予支持

9

(2020)辽0502行初160号

信号灯设置与地面标线不匹配,收集监控技术资料不能作为执法证据使用。

不予支持

10

(2015)绍柯行初字第179号

原告的汽车有汽车尾气黄色合格标志,但是被告违法增设黄标车禁令标志,导致本单位车辆在多地段多次被电子眼拍摄(黄标车闯禁行达15次, 实际拍摄至2015年6月15日,其后没有再增加,但是车辆一直在 正常原路线行驶)。

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