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判例号

行政相对人的主张

法院判决结果

1

(2014)佛城法行初字第288号

原告车辆在同一地点多次被电子眼抓拍并处罚,但没有被告知过。

不予支持

2

(2017)皖0111行初37号

原告在第一次被电子眼拍到违法后并没有及时被告知,收到短信通知时 已经是十几天以后,导致原告已产生多次直行记录。

不予支持

3

(2016)湘0304行初57号

原告偶然查询被电子眼拍摄到27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但是并没有 被未以任何方式通知。

不予支持

4

(2013)鹿行初字第20号

在原告被电子眼拍摄到违法行为记录后,没有被告知有违法记录。

不予支持

5

(2019)辽0104行初138号

有4次小区门口同一路段电子眼违停处罚,奇怪的是从未得到任何 来自交通执法部门的处罚通知。

不予支持

6

(2014)金行初字第126号

被告通过电子眼执法时,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没有把处罚依据的事实和 法律依据送达原告,使原告失去申诉和答辩的机会。

不予支持

7

(2014)赣行初字第0005号

原告经查询在赣榆县罗阳卡口(204国道)被电子眼拍摄到有近15次 超速违章,但是在已经违法多次后才被告知。

不予支持

8

(2018)浙0602行初312号

从未收到或者签收过任何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书,交警却以该车有 9起电子眼拍摄的交通违法未及时处理,拦下原告驾驶的车。

不予支持

9

(2018)苏0903行初15号

原告到被告交警七大队处对苏JXXXXX车辆年检时,在查询违章时, 被告才知该车存在多次被电子眼拍摄到的违章记录。

不予支持

10

(2020)桂0405行初28号

梧环罚字〔202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均没有送达,也没有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原告的地址和电话一直 没有变动,而被告却用公示送达的方式送达梧环罚字〔2020〕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用邮寄的方式送达梧环罚催字〔2020〕第28号 《催缴通知书》,故被告的行为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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