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判例号 | 行政相对人的主张 | 法院判决结果 |
1 | (2017)川0106行初194号 | 原告受交通劝导员误导,驱车误入单行道,被路口电子眼拍下。因 日月大道改造,交警队警力不足,故该路段由交通劝导员实际管理。原告 按照交通劝导员的指示从而驶入单行车道,不应承担逆向行驶的行政处罚。 | 不予支持 |
2 | (2020)赣1002行赔初5号 | 被告对原告作出了处罚,理由是驾驶人有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违法行为。实际上车子的安全带颜色和当日被电子眼拍摄的时候穿的 衣服颜色一致,原告当时是系了安全带的。 | 支持 |
3 | (2020)湘1321行初27号 | 原告驾驶车辆在高铁南站入口按照交警口令指示靠边停车下客时, 由于靠边停车的车辆比较多,停车的时间超过电子眼30秒抓拍时限, 被电子眼拍摄为违法行为记录。 | 不予支持 |
4 | (2016)鄂0106行初304号 | 在高温天气,原告为了防止车辆“开锅”拉缸,只得关掉车内空调, 将车辆就近安全停靠在中山路旁的一个宽阔地带(也就是被告所指的 违法地点),并开启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但是被电子眼拍摄为违法, 这是原告的避险行为不应被处罚。 | 支持 |
5 | (2017)鄂0804行初72号 | 原告于2017年6月4日12时25分经过荆门市象山大道与丹桂路口 直行时,交通信号灯为黄灯,却被电子眼拍摄为违法并处罚。 | 不予支持 |
6 | (2019)鄂0103行初119号 | 被告在没有对电子眼拍摄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事实进行查证的 情况下,就对原告作出了行政处罚的决定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 不予支持 |
7 | (2018)浙0603行初120号 | 原告认为,被告电子眼拍摄依据说明原告当时驾驶车辆为左转弯, 但事实是原告当时驾驶车辆为掉头行驶。 | 不予支持 |
8 | (2013)开行初字第4号 | 原告因审车查询违章得在黄河东路商鼎路由北向南左拐时被电子眼 记录违章,但违章照片显示当时左拐为绿灯,原告并不存在违章行为。 原告先后两次前去复议,由于复议期限漫长,原告的车辆审车期限将满, 原告为了顺利审车,不得已只好先接受处罚。 | 支持 |
9 | (2019)冀0602行初103号 | 根据电子眼照片显示,我的车辆没有行驶到路口中间以及到达对面路口, 不能认定为闯红灯扣6分,只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条第一项驾驶机动车行使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的规定, 记2分。 | 不予支持 |
10 | (2020)云0112行初68号 | 原告在2020年6月10日驾驶机动车载家人去昆明市火车站, 在明通路鑫都韵城小区附近,原告家人就此下车,原告即停即下、 即下即走,却被电子眼拍摄为违章停车,但该路段亦是允许车辆 即停即下、即下即走的,不属于违章停车。 | 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