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组案例

案例

张敏与广州市荔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答复及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上诉案((2018)粤71行终1146号)

丛李松诉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投诉举报处理结果案((2016)黑01行终691号)

于凤星与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举报投诉答复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2018)京行申1062号)

基本案情

1、张敏购买了正弘岩经营部“好客人家”大红袍红茶。

2、张敏认为产品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无产品执行标准、无规格,实属三无产品,严重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向荔湾区食药监局投诉。

3、荔湾区食药监局调查后发现违反相关规定,依法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涉案《投诉举报答复函》将调查结果告知张敏。

4、张敏对答复不服申请复议。

5、对复议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

1、哈尔滨电视台播放苗红牌蜂胶的违法广告。

2、丛李松看过广告之后购买了苗红牌蜂胶。

3、从李松认为哈尔冰广播电视台播放违法广告违法,向哈尔滨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请求哈尔滨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哈尔滨电视台进行处罚。

4、哈尔滨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哈尔滨电视台进行了处罚,对丛李松进行了答复。

5、丛李松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诉讼。

1、购买了稻香村生产的粽子。

2、认为稻香村的粽子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

3、向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

4、昌平区食药监局认为举报的违法事实不成立,决定予以撤案处理。

5、于凤星不服,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撤销答复

2、撤销复议决定

1、撤销答复,重新作出回复

2、重新作出处罚

1、撤销答复

2、判令履行法定职责

一审裁判结果及理由

1、裁判结果: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理由:荔湾食药监局收到张敏的投诉举报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调查后认为被投诉人存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告知张敏,已履行了相应职责。

1、裁判结果:驳回起诉

2、理由:行政机关作出的答复是一种告知行为,不对丛李松的合法权益产生明显影响。

1、裁判结果:驳回起诉

2、理由:食品安全监管的功能决定了行政机关并不直接为个人利益而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个别消费者权益保障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于凤星并不具有请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实体请求权,故于凤星不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二审裁判结果及理由

1、裁判结果:驳回上诉。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错误,但改判裁定驳回请求已无意义。

2、理由:《投诉举报答复函》及《行政复议决定书》并未对张敏个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与其不具有利害关系,因此诉缺乏请求权基础,根据前述规定,对张敏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1、裁判结果:撤销一审行政裁定,指令道里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2、理由:作为因看过苗红牌蜂胶广告而购买该产品的消费者和举报者,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哈尔滨广播电视台播放苗红牌蜂胶违法广告的处罚结果与丛李松具有利害关系。

1、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理由:同一审

再审

1、裁判结果:指令再审

2、理由:于凤星认为其购买的食品存在超范围使用添加剂行为,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经立案调查认定该举报违法事实不成立予以撤案处理并据此答复于凤星。被申请人履行职责行为,对于凤星的实际权利义务有实际影响,可以认定于凤星与该履行职责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于凤星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